通知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强化我市商务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推进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完善和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助力营造营商环境,现将《巴彦淖尔市商务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巴彦淖尔市商务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工作计划
巴彦淖尔市商务局
2021年8月10日
附件:
巴彦淖尔市商务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工作计划
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强化商务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18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内市监信字)[2020]234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全面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及事项、随机选派监管执法人员,公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积极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要求
(一)依法监管。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尊重市场主体,规范执法监督行为,落实监管职责。
(二)公正高效。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对不同类型的监督对象分别采取适当的随机抽查方法,注重公平,兼顾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三)公开透明。公开随机抽查时间、程序和结果,推进社会监督,确保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三、主要内容
(一)抽取原则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坚持“依法监管、属地管理,随机抽取、随机选派,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
(二)具体分工
市商务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由流通业和电子商务发展科牵头负责,各科室配合完成相关工作。旗县区商务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自负责辖区内市场主体的“双随机”抽查工作。
(三)抽取范围
市区两级商务部门依据本单位《权责清单》编制本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依据清单开展2021年抽查工作。
(四)抽取比例及频次
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每年抽取的行业原则上不少于50%且至少开展1次“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同时,根据监管实际情况确定每个行业领域的抽查比例,不设上限,原则上不得低于该行业领域监管市场主体总量的5%。
(五)抽查结果录入及公示
市商务局流通业与电子商务发展科、各旗县区商务局应当分别自检查结束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将各自抽查检查结果录入自治区信用监管平台,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健全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组织领导机制,切实履行组织、协调、督促等职责,做好本单位随机抽查工作。
(二)开展系统培训。要对执法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提高业务素养和业务能力,自觉规范执法行为。
(三)强化舆论宣传。重点宣传随机抽查对于营造公平的市场发展环境、降低市场主体成本、推动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方面的重大意义,弘扬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行为,曝光违法、失信等不良行为,形成守法诚信的市场发展氛围。
附件:巴彦淖尔市商务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抽查事项清单
(此件主动公开)
巴彦淖尔市商务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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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顺序码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是否默认检查事项 |
备注 |
是否需要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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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成品油市场监督检查 |
《成品油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1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2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3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4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5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的成品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否 |
联合抽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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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监督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预付卡的监督管理工作。 |
依据《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否 |
联合抽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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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监督检查 |
1.【部门规章】商务主管部门对二手车行业的检查内容(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公布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9月14日发布的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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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手车经营机构是否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要求的建设条件建设。 二、是否留存三年的档案。 三、一站式服务流程是否上墙。 四、相关证照是否上墙。 五、是否符合消防部门的要求设置消防设施。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否 |
联合抽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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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监督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报废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报废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 |
一、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是否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设立条件建设。 二、相关证照是否上墙。 三、是否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技术规范》进行拆解。 四、是否符合消防部门的要求设置消防设施。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否 |
部门内抽查 |
否 |